网信办监管新规|虚拟数字人和主播制作短视频必须遵守哪些要求

虚拟数字人与虚拟主播现已普遍用于短视频创作和直播带货。为整治AI换脸、冒充他人、虚实混淆等网络乱象,国家网信办出台新规,明确了相关创作监管标准。本文整理官方合规要求,帮助创作者规避违规处罚。

一、强制标识:最基础合规底线

根据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里面的相关规定,创作者在制作有虚拟数字人出镜的短视频作品时,必须全程添加显著标识。

创作者需要在视频画面的醒目位置固定添加标识,清晰标注出“AI数字人”“虚拟形象”等相关字样,不允许遮挡、裁剪、后期去除标识。

不少创作者存在规则误区,以为只有纯AI生成视频才需要标注。其实真人操控虚拟形象、AI配音制作的数字人视频,都属于深度合成内容,均需标注虚拟人标识。刻意隐瞒虚拟人身份误导观众,会被平台下架、限流,情节严重者还会面临行政处罚。

二、形象与声音使用,严守人格权红线

创作者在进行短视频创作的过程中,使用各类数字人形象、配音素材的时候,不能随意模仿、复刻普通人和公众人物的样貌以及声音,需要严格遵守人格权相关的规定。

1. 创作者如果想要依托真人的样貌、声音制作专属数字人,必须拿到当事人的书面同意文件。在没有经过本人允许的情况下,私自复刻名人、普通人的样貌制作虚拟主播短视频,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和声音权的违规行为。

2. 创作者不能用虚拟数字人丑化他人、冒充公众人物、编造不实言论,同时也不能利用各类虚拟形象传播网络谣言、伪造虚假的新闻内容。

3. 虚拟数字人的形象设计不能模仿英烈形象,绝对不能制作和发布侮辱、损害英雄烈士名誉的内容。

严守人格权红线图

三、商业带货短视频,新增多重约束

目前,市面上有很多商家都会利用数字人短视频,进行全天不间断的带货推广,这一行业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大,规则变得更加严格。

1. 创作者使用虚拟数字人开展产品推广、科普营销等商业性质的内容创作时,除了标注虚拟人身份之外,视频里的商业内容必须按规定标注“广告”字样;

2. 不能利用虚拟专家、虚拟医师这类形象夸大产品效果,编造产品的治疗和保健功能,这类行为都属于虚假广告,违反了市场监管的相关规定;

3. AI数字人并不是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,如果带货短视频出现虚假宣传的问题,账号运营者需要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。

四、内容创作禁止行为清单

结合当下的网络监管相关规则,虚拟主播和数字人短视频的创作有很明确的禁止内容,所有创作者都需要主动规避这些违规内容。

1. 不得利用虚拟数字人制作、传播低俗色情、猎奇审丑、诱导不良消费的各类视频内容;

2. 禁止借助虚拟人形象开展网络诈骗、虚假投资理财引流等违法违规行为;

3. 网络内容创作需要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,不允许打造儿童虚拟网红,不能用虚拟形象诱导未成年人打赏、盲目消费;

4. 禁止注册大量矩阵账号,通过AI数字人批量制作同质化、低质量的短视频内容。

五、创作者实操建议

第一,创作者发布的每一条短视频作品,都要添加固定的虚拟人标识,已经发布的旧数字人视频,尽量陆续补齐合规标识;

第二,创作者最好自行制作原创的虚拟形象,优先使用原创素材,不要直接盗用网上的现成虚拟人素材;

第三,在制作医疗、财经、法律这类专业领域的短视频内容时,使用虚拟数字人输出内容要格外谨慎,避免因为内容出错引发各类合规问题;

第四,创作者需要持续关注各大短视频平台更新的AI内容治理新规,同时遵守平台规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。

网络技术的发展离不开规范的监督和管理,虚拟数字人只是辅助视频创作的工具,不存在任何创作特权。创作者只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则、规范自身运营行为,才能长期稳定地做好数字人短视频内容,发挥出网络内容的正向价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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